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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基层卫生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

更新时间:2020-04-01 18:32:41 浏览次数:94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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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申报医师、护理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 员,须具有《执业医师法》、《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》、《护士条 例》、《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》规定的相应专业执业准入资格。 申报医师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,申报评审专业 须与执业注册范围一致。 第十一条 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理论考试。 申报卫生副高级资格评审前,须参加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 格理论考试且成绩合格。申报评审专业须与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理论考试专业一致。 第十二条 工作业绩要求。 (一)病历和专题报告。设病床的医疗机构临床医师,须提 交本人任现职期间(持)的原始病历复印件 3 份(不同年度 各 1 份)。其他申报人员须提交专题报告 2 份。 (二)申报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,在任现职 期内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 1.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或在参与重大医疗卫生保障活动 中做出特殊贡献,获得市(厅)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 1 次; 2.获得市(厅)级及以上行政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个人一等 奖 1 次或二等奖 2 次; 3.作为主要完成人(排名前 3 位)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卫
生行业标准或省级卫生行业地方标准 1 项; 4.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(排名前 3 位) 1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(排名第 1 位)3 项(以专利证书为准); 5.在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政务微信或正式发行的 期刊、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科普文章 5 篇,每篇不少于 1200 字;6.本专业论文代表作 2 篇(SCI、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》、 《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(核心版)》收录期刊本专业论文不少 于 1 篇); 7.参与(排名前 5 位)省(部)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或参 与(排名前 3 位)市(厅)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; 8.按照各级党委、政府的安排,省、市(州)级医疗卫生机 构和非深贫县县级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我 省深贫县连续驻点工作满 3 年,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。 (三)申报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,在任现职 期内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 1.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或在参与重大医疗卫生保障活动 中做出特殊贡献,获得省(部)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 1 次或市 (厅)级党政机关表彰 2 次; 2.获得市(厅)级及以上行政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个人一等 奖 2 次或二等奖 4 次; 3.作为主要完成人(排名前 3 位)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卫 — 8 —
生行业标准 1 项或省级卫生行业地方标准 2 项; 4.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(排名前 3 位) 2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(排名第 1 位)5 项(以专利证书为准); 5.市(厅)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; 6.在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政务微信或正式发行的 期刊、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科普文章 8 篇,每篇不少于 1200 字;7.本专业论文代表作 3 篇(SCI、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》、 《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(核心版)》收录期刊本专业论著不少 于 2 篇); 8.参与(排名前 3 位)省(部)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或主 持市(厅)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; 9.按照各级党委、政府的安排,省、市(州)级医疗卫生机 构和非深贫县县级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我 省深贫县连续驻点工作满 3 年,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。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。 任现职以来,根据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》(人社部 第 25 号令)精神,按照《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(试 行)》(川卫发〔2017〕134 号)等相关规定,参加继续教育,达 到规定的课时、学分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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